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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一方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针对该类型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采纳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并列的三种情形,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从无到有的递进,最后一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列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归责采用保护弱者力求实质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机械适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不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就会造成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还是全责,机动车都只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第一种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