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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先予执行及时医治 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生存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便利店老板张某安排黄某从事商品配送等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后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发生争议,黄某遂申请工伤认定。因张某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确认了与便利店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7级伤残。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便利店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黄某诉至法院。该案审理中,黄某因急需进行二次手术,申请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概括性补偿,具有医疗费用的性质。本案中,黄某工伤认定和致残等级确定,便利店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无异议,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黄某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且急需进行二次治疗,将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工伤救治和正常生活。法院综合考量黄某的医疗费用需求和便利店的履行能力,酌定按50%比例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审理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图片 专家点评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受害职工生存权的保障,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工伤救治期间具有急迫性。人民法院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先予执行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能够有效避免工伤损害后果的扩大,及时发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有功能,体现法律对职工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 案例八 依法认定集体合同效力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 【基本案情】 袁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薪25000元。2022年12月,科技公司以持续亏损为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3年薪资调整事宜。经讨论、投票表决,77%的职工代表同意通过调薪方案,决定:为了避免大量裁员,采用降薪的措施度过难关,基本月薪15000元及以下的不降薪;基本月薪15000元至25000元(含)降薪20%,降薪后最低值15000元;基本月薪25000以上的降薪30%,降薪后最低值20000元。科技公司将该方案在公司内公示。2023年1月,科技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约定2023年度员工薪资按上述调整方案施行。该集体合同报送江北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袁某不同意降薪,于2023年2月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后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后,袁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经平等协商,依法与工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调整薪酬,具有法律约束力,职工应当遵守。本案中,2023年薪资调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科技公司与工会订立关于2023年薪资调整的专项集体合同,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已生效,科技公司和袁某均应按约履行。科技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袁某工资,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遂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图片 专家点评 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个体合同具有变更效力。在用人单位经营遭遇外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合意以普遍降薪的方式共度难关,且薪资水平能够保障生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同意,用人单位与公司工会签订,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符合法定程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集体合同效力,支持了劳动者集体的主流意愿,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稳岗安排,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