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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孩子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汪女士每月按时支付商定的抚养费,萱萱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负担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合理费用。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费、培训教育费等开支逐渐增多,与此同时有关抚养理念与抚养费分摊等的冲突也日益显著。

实际生活中,父母应着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培养消费,也要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也应考虑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人往往已经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对固定数额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承担,显然会加重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双方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也会使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终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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