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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周某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孙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孙某。孙某驾驶电动车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驶,对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故周某应对孙某受伤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A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为属于商业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列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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