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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市场交易因存在大量信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又因房东和买家通常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房产买卖经验,使得买卖双方往往不得不依靠中介来居间撮合交易。由于房产居间费用常常按比例收取,在如上海等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房产中介收取的居间费用则相对较为高昂。同时,房产作为一般家庭的大宗财产,一旦交易失败不仅不能达成合同目的,还将支出高额的居间费用。本文将从居间纠纷常见情形和案例展开论述,讨论如何在居间合同中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从前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居间行为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根据实践交易惯例,我们一般所指的房产居间不仅包括报告交易机会,还通常包括撮合谈价、办理网签手续、贷款和过户手续等一系列媒介居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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